《民法典》正式通過了!
“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而這部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終于如約而至。
《民法典》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民法典》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民法典正式出臺后,相應的單行法將被廢止。這也就意味著,法考人們,你們期盼的《民法典》終于來啦!
那么,對于這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民法典》,你了解多少呢?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民法典的前世今生以及十大修改亮點,作為2020年法考人的你可要重點關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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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編纂歷程
《民法典》的出臺在此之前,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
01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
02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試擬稿)。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
03
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組織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雖然草案并未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后來制定的《民法通則》都是以該草案為基礎。
1979年第三次啟動,由于剛剛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當時領導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立法工作的彭真、習仲勛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F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04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進行了一次審議。
經討論和研究,仍確定繼續采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推進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以來,又陸續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
05
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的目標。
2016年6月,《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作為中國民法典開篇之作的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典編纂完成了關鍵的“第一步”。
2018年8月,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包括6編,即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
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會議對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現場,一本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擺放在與會人員面前,“完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議案,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民法典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網民提出的114574條意見。
2020年5月22日,《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民法典編纂進入最后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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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十大亮點
《合同編》
01
《民法典》
第471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499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02
《民法典》第575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03
《民法典》第641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4
《民法典》第996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物權編》
05
《民法典》第406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人格權編》
06
《民法典》第1010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婚姻家庭編》
07
《民法典》
第1076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 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繼承編》
08
《民法典》第1128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09
《民法典》第1142條
遺囑人可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侵權責任編》
10
《民法典》第1191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